被处罚人姓名:叶**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壮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450***********233 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
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邕宁区邕宁区百济镇百济社区5林班816.1、816.2小班,7林班26.1小班的林地上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毁坏林地。经第三方公司鉴定: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0.1851公顷(2.7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510元,即每平方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6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倍罚款,据每平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0元,合计:每平方10元*1851平方*1倍=185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