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要求各城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以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及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
设定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在城区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相关系统→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制作决定书→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
申报提交 材料 |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注:建设项目五方参建单位需在相应位置盖章,申请表内“申请单位”一栏需填写申请意见:“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情况,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及标准 (二)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1份);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凭《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缺项办理;危旧房改住房项目若未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可提供原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改部门批复代替。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基坑支护工程只需要提供经审定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批复文件和建筑定位图(复印件1份)。 (四)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含消防、人防审批批文),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备案表(复印件1份);注:施工图备案表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原件5份)。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按原件1:1复印,并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791679 投诉电话:0771-4790722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址及办事窗口: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南宁市青秀区
彩虹路3号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