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备案(含招标文件补遗、澄清)
一、招标申请需提供的备案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委托招标时提供)
①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②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使用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4.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书);
5.造价单位资质及委托合同
①招标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7.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详见样本附件);
8.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诺书(详见表格附件)
9.邀请招标资格证明(采用邀请招标时提供);
10.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表,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采用邀请招标时提供)。
二、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正式稿(须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
2.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招标文件封面页加盖公章或业主确认函件);
3.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如有澄清、补充时提供)。
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备案
1.工程量清单(最迟在截标前15天提供,未在上午十点之前提交系统备案的,提交当天不计入时间);
2.上限控制价(最迟在截标前7天提供,未在上午十点之前提交系统备案的,提交当天不计入时间)。
备注:(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网上招标申请时,应将所需材料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至管理平台。
(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平台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在网上进行提交(无论电子标或纸质标),无需将纸质招标文件报送邕宁区住建局进行审查。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必须经过招标人审核确认,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章。
四、招标文件备案流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录入招标申请信息、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审批通过后可依法发布。
五、办理时限
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备案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提交当日办结。
六、退件程序
材料不齐全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退回材料。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96号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室。
联系电话:0771-4790005 监督电话:0771-4792002
八、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根据《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备案手续。下载地址: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通知公告→《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发出的同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招标代理行不良诚信信息登记。
(四)材料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材料应为清晰扫描件;如为复印件的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企业应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请留本地号码),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所有备案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五)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2、(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
一、所需材料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登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nnggzy.org.cn/gxnnzbw/)登记填报中标通知书内容。
2.招标人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后,中标通知书及该通知书的二维码即可生成。
3.中标通知书生成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打印并签章。
4.请招标人完成签章后及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壹份)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退件程序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齐全,网上填报数据不齐全的,网上退件。
受理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96号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室
联系电话:0771-4790005 监督电话:0771-4792002
六、注意事项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附件: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指南
附件:
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指南
1.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新增中标公告备案,在业务管理-开标后-编制中标公告-直接登记中登记中标公告。
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选择对应的标段后,进入中标结果备案编辑页,填好资料后点击 按钮,然后在相关附件中生成使用CA锁完成签章后提交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在打印中标通知书模块点击 。
4、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点击生成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即可在打印中标通知书模块中打印中标通知书,然后系统自动把中标公告推送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科)发布,再由信息科把中标公告发布到网上。
注: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未点击生成通知书的,通过系统打印的通知书内容为空白。
3、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一、所需材料
1.发包报告(主要内容:工程名称、性质(新建或扩建)、地址、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层数、质量要求、工期(计划起止日期,总施工天数)、 主体建筑结构层数、发包范围、造价、承包单位、拟任项目经理名称及其持证情况等)(备注:发包报告函头为“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构成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批文或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项目备案证明表和办理结果公示信息截图),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3.发包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电脑咨询单,出具日期在近三个月内)复印件各1份。
4.发包人申请表和承包单位资格审查表各1份(详见表格附件)。
5.发包人和承包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认可的经造价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按广西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桂造价[2011]6号”文发布的表4.2土建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详见表格附件)、表4.4安装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详见表格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书及工程造价汇总表(详见表格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软件格式”各1份。(备注: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书仅需提供电子版,所有电子版文件以移动存储(U盘或光盘)等方式提交,造价部分均需三方盖章)。
7.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
8.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五大员证书复印件各1份。
9.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详见表格附件)。
10.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详见样本附件)。
11.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
12.经办人须提供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退件程序
1.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收件后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在《补正材料通知》的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下发书面《退件通知》。
四、受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96号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室
联系电话:0771-4790005 监督电话:0771-4792002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材料纸张原则上均为A4型并将资料按顺序装入档案盒(侧面标明:项目名称、联系人方式),所有表格应当打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要符合南建招投标[2005]1号管理规定;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办理。
3.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应为全称,并与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的表述一致。
4.办理续建工程的直接发包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该在建项目的原中标通知书或原承发包通知书。
5.请发包人完成签章后及时将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原件(壹份)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6.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4、投诉处理业务流程图
注:受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96号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室。
联系电话:0771-4790005 监督电话:0771-4792002
5、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
备注:1.本图中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为交易中心。
2.图中虚线左端所示为业务主体责任单位,点划线右端所示为业务见证或监管机构。
3.招投标业务监管权限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