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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5-10-14 09:01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南宁市邕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南宁市邕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是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将南宁市邕宁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邕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责划入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南宁市邕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将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共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负责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城区地名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殡葬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南宁市邕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十一)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城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南宁市邕宁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邕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会同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南宁市邕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党组决定,报中共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7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