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一、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申报材料
(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一式1份);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一式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原件一份,A4纸幅面)。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二)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并在领取当天打印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窗口负责受理、初审、送达
(流程图及范本等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