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子站 > 应急管理局 > 机构职能
邕宁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6-08-20 09:00 来源:邕宁区应急管理局

邕宁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胜平

受委托方: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秦睿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区级权限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由委托单位实施的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四)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

(六)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七)委托单位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单位责任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二)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考试,并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四)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合格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六)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依据正确、处罚恰当。

(七)负责做好因受委托执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报送材料等相关工作。

(八)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结案后按规定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单位保管。

(九)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委托有效期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期限由委托单位决定。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区委编办和城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