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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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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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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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常的统计监督检查 |
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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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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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济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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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口普查的统计监督检查 |
自然人以及在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
1.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情况;2.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3.依法配合普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年5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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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项统计监督检查 |
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
1.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2.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3.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5.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1.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2.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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