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为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小组成员为法制审核人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办(设在党政办)会同法律顾问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做出执法决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执法决定可能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在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认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送审的材料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经审核,局法规办(设在党政办)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并向案件承办人员退回相关材料。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局领导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案件承办人员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并报请局领导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 -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邕宁区统计局
2020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