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型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邕农局(农机)简罚 〔2026〕4号 | 杜万康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序号(5)的标准,当事人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初次违法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 杜万康 | 2026年2月12日 | 南宁市邕宁区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