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行政执法数据公示表

2026-01-21 10:37        来源:邕宁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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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行政执法数据公示表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行政确认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 处罚案件总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A)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B) 合计(A+B) 行政收费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行政检查数量 涉企行政检查总次数 专项检查数量 行政裁决实施数量  行政确认实施数量 
新办申请数量 新办准予许可数量 延续申请数量 延续准予许可数量 变更申请数量 变更准予许可数量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数量 收费总金额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件数 万元 件数 件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件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烟草专卖局 300 99 797 781 25 25 2 1 8 0 0 0 0 1 0 0 0 0 0 1 1 0 0 0 0 143 143 0 0 0
填表说明 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数量。 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数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1.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区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1.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
2.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计入行政检查次数。
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事项一般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处理、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矿区范围争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水事纠纷处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水土保持赔偿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等。
2.行政裁决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裁决的次数。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既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种类有财产权确认、身份关系确认、行为能力确认、事故责任确认等,如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伤认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等。行政确认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确认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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