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哈罗礼德学校章程

2026-09-28 10:04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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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南宁哈罗礼德学校,英文表述为Harrow LiDe School Nanning。住所地址为:南宁市邕宁区新坛路6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及学制】 学校依法在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

学校为全日制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邕宁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和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学校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外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计划及编班标准严格执行邕宁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学方向】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特色】

(一) 小班教学

学校实行小班教学,以较高的师生配比保障个性化辅导的有效开展。

(二) 中外师资

依托于优质教育资源与平台,按照学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选聘优秀中外教职员工,严格把控人才质量。

(三)院舍制及关怀辅导机制

学校实行院舍制,将不同年级的学生汇聚于同一个院舍大家庭,在这样的大家庭中,高年级学生承担关怀和辅导低年级学弟学妹的责任,培养学生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神。同时建立个性化关怀辅导机制,让教职人员充分了解学生的个人特长、发展需求与学习生活情况,在学生遇到困难时给予及时有效的支持,帮助学生应对生活中的各类挑战。

(四)高标准的教育设施

除普通教室外,学校设有图书馆、计算机房、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及探索实验室。同时配备琴房、乐器教室、合唱排练厅、黑箱剧场、手工室、舞蹈室、摄影暗房等艺术设施。

学校设有大礼堂,另配有大型室内篮球场、标准足球场、室内游泳池、网球场、标准环形跑道和直线跑道,可举办大型田径赛事。

第七条【学校文化和标识】

(一)学校标识

学校标识由学校理事会在品牌授权范围内审定,并由学校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

(二)学校文化

学校借鉴哈罗教育成熟的育人思想,恪守“勇气、荣誉、谦和、互助”四大核心育人理念,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兼具本土根基与国际视野的校园文化体系。

在此基础上确立本校三风一训:

校训:育以至善,卓以领航

校风:崇德尚礼,和融共进

教风:博学启智,润德善导

学风:勇毅求真,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党组织建设】

(一)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南宁哈罗礼德学校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机关委员会。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四)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理事会制度】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7人,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提名,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理事长。

(一)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学校的章程;

2.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11.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

12.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决算; 

13.审议学校提交学校理事会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六)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3.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

(七)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八)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校长职责】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八)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九)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十)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一条【监事】 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举办者委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内设管理机构】 学校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财务部门、运营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招生部门、市场部门、信息技术部、政府事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校长会议】 校长定期召开校长会议,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校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监事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设置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校高级管理团队参与课堂观课、教学计划研讨会议,示范践行学校倡导的教学实践模式;优化观课评课与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持续推进教师专业能力提升。小学推行小组学习模式,中学实施脚手架式教学,实行院舍专任导师制,导师兼顾学生学业指导与成长关怀。开展中层教学管理队伍能力培优,统筹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留存与专业发展工作,不断丰富校园教育教学资源,提升课堂教学质效。

第十八条【德育工作】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校长领导下,由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牵头,中文教师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开设学生福祉、社会情感教育相关课程,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生命教育、法治专题、反霸凌等主题教育。健全学生自治组织运行机制,支持学生会自主策划实施校园主题活动。建立多元学生激励表彰机制,践行勇气、荣誉、谦和、互助核心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民族民俗文化教育活动,将德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及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课程设置】 学校课程设置遵循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在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基础上融入多元文化相关内容。学生不仅能在学习中取得良好发展,其领导力与综合素养也将得到充分培养。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为办学基石,规范教材教辅选用,保障国家课程落地实施。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民族文化融入教育教学,搭建社团、文体、思辨实践活动平台。组织科学周、世界读书周等校内探究活动,分学段开展各类主题研学实践。严格执行外出集体活动报备审批及安全风险管控流程。有序开展跨文化交流实践项目,组织演讲、艺术展演、公益实践等校园活动,拓宽学生视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教育评价与评估】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对学生开展科学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常态化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督查,通过听课、教研交流持续优化课堂教学。小学运用持续学习记录开展常态化过程评估;初中依托院舍专任导师制,结合课堂表现、项目探究、实践活动开展过程跟踪;学校实施多维度全息成长能量评价,覆盖学业、语言能力、核心素养等方面。通过成长报告、成果展示向家长反馈学生成长情况,由专任导师对接家长跟踪学生发展;组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科、文体竞赛,综合检验学生发展成效。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及“双减”政策要求,常态化开展教学常规检查,规范组织期末综合素质评价,严格落实国家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从严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中国籍教师、行政员工、其他工作人员和外籍教师、行政员工、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人事制度】 学校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学校根据高层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招聘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 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权利保护】 学校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九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条【家长联系制度】 学校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三十一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社区联系】学校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义务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三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的举办者是楠宁锦承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学校类型是非营利性,办学结余用于学校持续办学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理事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收费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教育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本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会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邕宁区教育局核准,自邕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南宁哈罗礼德学校负责解释。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委宣传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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