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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索引号  796821145/2008-23606 发布机构  邕宁区人民政府
副索引号  YN122008-00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邕宁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邕府发[2008]30号 生成日期   2008-5-20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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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邕宁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驻城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邕宁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邕宁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工作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按照“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的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灾、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的分类标准,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雷击、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Ⅰ级):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7.0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6、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4.0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Ⅲ级):

  1、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死亡人员在50人以下)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18小时受害森林面积大、火场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Ⅳ级)。

  三、救灾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邕宁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城区抗灾救灾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城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城区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担任。

  成员单位:党委办、政府办、财政局、民政局、宣传部、 统战部、政法委、武装部、发改局、监察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农林水利局、气象局、卫生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水产畜牧兽医局、交通局、国土分局、教育局、审计局、信息办、工商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工商联、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武警南宁市邕宁区十五中队、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二)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城区各部门抽调。

  职责:全面组织与协调抗灾救工作,对灾情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抗救灾对策和措施。

  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原则,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三)救灾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救灾核灾报灾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城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及各乡镇。

  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查灾、核灾、报灾工作,及时向城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准确灾情数据,并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灾情。

  (1)负责收集统计全城区灾害情况,按国家民政部有关年度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灾情,每日一报灾害的发展情况。

  (2)认真做好查灾、报灾工作,及时向城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准确的灾情数据,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情况,保证救灾工作的时效性。

  (3)坚持24小时值班,做好记录,上传下达,及时了解掌握城区受灾情况。

  (4)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核实,以保证上报灾情的准确性。

  (5)负责有关汇报材料的撰写、打印。

  2、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农林水利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民政、财政、扶贫、公安、交通、卫生、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

  主要职责是及时做好灾民和物资需转移安置情况,组织灾民和物资的紧急枪救、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1)检查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将居住在危险地带的五保户、军烈属、低保户及其他灾民搬迁转移至安全地带。

  (2)坚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向五保户、困难军烈属、重灾低保户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济物资,确保救灾安置工作的高效、安全、快速开展。

  (3)对因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本城区的旅客、经济有困难和住宿无着落者,及时做好疏导安置工作,安置点设在可避险场所(如学校、礼堂、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4)在灾害期间,派出工作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殡葬工作。

  (5)按照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灾害发生期间,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后勤保障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城区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民政、财政、卫生、农林水利、经贸、工商等部门。

  主要职责是保障灾区群众及转移人员食品和饮用水的供应,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病有治。

  4、救灾款物捐赠接收工作组

  组长: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单位:民政、财政、红十字会、审计、宣传、统战、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

  主要职责是在城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义演、义卖、现场捐赠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捐赠款物,调配捐赠物资。

  5、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组。

  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民政、财政、农林水利、卫生、交通、监察、审计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是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准备和争取上级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6、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农林水利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交通局、民政、规划、建设、发改、电信、信息办、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各乡镇政府等部门。

  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灾区抢修恢复生活、生产等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自救,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7、卫生防疫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卫生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农林水利、环保、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卫站等部门。

  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小分队奔赴灾区,配合、指导当地医疗机构深入安置地点巡回检查;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及时做好灾区消毒工作。

  8、督促检查工作组

  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救灾交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指导协调乡(镇)与辖区单位的抗灾救灾抢险工作。根据城区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随时出动完成突击抢险任务。

  9、新闻发布组

  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主要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募捐活动的策划。

  10、安全保卫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社会治安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确保人身安全、社会稳定

  四、应急救助程序

  (一)自然灾害预测与预警。气象、地震、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及时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预警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根据国务院规定,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城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城区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20、122、119、12345等电话及时向城区党委办、城区政府办、城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城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和统一接报、统一联动处置作用。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应急救助。当突发性的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险区,转移至安全地方。

  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或村(居)委会在接到上级的转移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向灾民下达转移指令。同时组织调用运输车辆,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并按照预定的路线进行转移。紧急转移安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亲靠友、搭建临时住所方式,保障灾民安全。并及时做好灾民情况登记,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发放到位。

  (五)应急响应。本应急预案启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遇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城区政府应启动本应急预案,受灾的乡镇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

  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灾情报告后,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当判明发生灾害为较大灾害以上时,经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救灾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并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给予支援。

  4、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5、及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对需要市政府支持、帮助的事项提出明确的请示。

  6、及时传达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同时,加强与灾害事发地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灾情,抓好督办落实。

  各职能部门接到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按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人员、物资、资金到位。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组成救灾抢险突击队。由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城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及民兵预备役40人组成抢险队伍,各乡镇组织调动本级使用的抢险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25人。由各乡镇、城区武装部、南宁市武警十五中队、城区直属党工委负责。

  交通、电力、通信、农林水利、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要依据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结合部门和本地灾害特点,建立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配备相应装备,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灾害发生,立即赶赴灾区实施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为紧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

  3、物资保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农林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贸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农林水利部门负责有关应急农林生产种子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灾民基本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民政部门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上级、城区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

  5、医疗保障灾害发生后,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武警中队、人武部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通信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应急资金保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城区政府落实当年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济以及灾民生活救助。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城区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民政部门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请求上级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上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补助资金。在发生重大或特大灾害后,根据灾情,通过政府发文或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在全城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争取援助。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应急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应急结束。当突发自然灾害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控制和消除,由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七)信息发布。宣传、信息部门按照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协助回答社会有关灾情的询问。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后生活安排与恢复重建

  (1)善后处理。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自然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由城区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城区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

  1、倒房恢复重建

  灾民倒房重建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各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财政部门下拨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城区政府组织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2、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交通、农林水利、卫生、文体、电力、通信供水等部门,要帮助灾区做好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使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灾后救济

  1、灾区乡镇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措施。

  2、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千方百计解决灾民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三是灾区乡镇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劳务输出解决部分口粮问题。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3、民政、财政、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助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校舍无法修复的,要安排临时教室,使他们不因受灾而失学。

  5、经贸部门要组织工商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农林水利部门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干部群众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紧急救助演练。

  (二)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必要时及时修订;由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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