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城区直属事业单位,驻城区有关单位: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2007年的50元/年提高到8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人/年,市财政补助6元/人/年,城区财政补助7元/人/年。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要求,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邕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邕府发〔2007〕48号)作如下修订:
一、门诊账户设置
门诊账户设置与2007年相同,即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金额;参合者当年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当年未用完,可累计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住院补偿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按75%比例补偿,起付线为50元;
(二)城区级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中医院)按45%比例补偿,起付线为200元;
(三)城区以外医院按35%比例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年内住院补偿基金封顶线为30000元/人/年。
四、由于提高了住院补偿比例和住院补偿封顶线,因此,对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大病患者不再进行二次补偿(即大病救助补偿)。
计算公式:住院补偿=(住院总医药费用-起付线-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补偿比例
五、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继续按60%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2000元/人/年(包含于住院封顶线30000元内)。
六、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中药、民族药诊疗疾病的医疗费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七、本补偿技术方案(修订)从签发之日起实施,原补偿技术方案中的住院补偿比例、封顶线和大病救助补偿同时失效,其它规定仍执行《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邕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邕府发〔2007〕48号)的规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完善之处,请及时与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711736。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