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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索引号  796821145/2008-24347 发布机构  邕宁区人民政府
副索引号  YN.A0010320080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  邕府发[2008]23号 生成日期   2008-7-24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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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驻城区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动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城区政府整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分管副区长直接领导。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城区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乡镇、社区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政府工作的重点,根据城区党委、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全城区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凡城区政府决策和城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及交办事项,按照有交必办,每督必果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着眼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七)严格保密。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城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城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城区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全城区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和城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事项。

    (六)城区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城区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八)城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九)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催办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城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城区政府办按照城区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城区政府会议决办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立项,城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城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城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事项督查以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城区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要求立项。

    (二)转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城区政府办秘书科或督查科负责登记、编号,通过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督办通知等形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三)办理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城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城区政府。

    (四)督查催办。对转交的督查事项,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可直接与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八条 政务督查的工作时限: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有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告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周五和每月10日前及时报送。

    (三)城区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五)城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对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实行续报制度,直至决办事项落实。

    第九条 政务督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五章 督查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

    (二)政务督查纳入城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城区党委、政府有关目标管理考核规定执行。

    (三)对因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查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城区政府或城区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批评。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一条 各乡镇、城区政府各部门和驻城区有关单位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各单位要确定分管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督查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上级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城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城区政府重要的综合性会议决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城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城区政府及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印《督办快报》。

    (二)城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上级领导批示事项的督查工作;城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

    (三)城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城区党委、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办相关科室按要求跟踪督办。

    (四)城区信访办负责领导对来信来访批示事项的督查工作。

    (五)城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

    (六)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可按各自的实际明确本单位办理督查工作的分工及职责。

    以上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整理完善督查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交城区政府办督查科汇总后按程序发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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