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机关的电子邮箱。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传真。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3.当面。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取得《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二,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二、申请资格审核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申请方有效。
三、答复
(一)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