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

2026-08-25 11:58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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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4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邕宁区梁秀珍青菜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450100635134463

样品名称

红薯

生产日期

2026/7/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邕宁区梁秀珍青菜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检验机构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邕宁区梁秀珍青菜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红薯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   元。 

(三)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梁秀珍青菜铺收到该批次红薯不合格的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红薯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目前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南宁市邕宁区梁汉真蔬菜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450100635134465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6/7/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邕宁区梁汉真蔬菜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

倍硫磷

检验机构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邕宁区梁汉真蔬菜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   元。 

(四)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梁汉真蔬菜铺收到该批次豇豆不合格的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豇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目前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南宁市万彩连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450100635134522

样品名称

橙子

生产日期

2026/7/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万彩连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

检验机构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万彩连水果店经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橙子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   元。 

(五)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万彩连水果店收到该批次橙子不合格的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橙子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目前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南宁市邕宁区宾宾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450100635134906

样品名称

生脆酸芒果

生产日期

2026/7/12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邕宁区宾宾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邕宁区宾宾水果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脆酸芒果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   元。 

(六) 原因排查及被抽检单位整改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宾宾水果店收到该批次生脆酸芒果不合格的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生脆酸芒果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目前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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