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上午6时29分许,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弗迪电池有限公司厂区内部道路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货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规定,由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城区政府副区长伍光清、城区政府副区长潘海英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城区应急局、城区人社局、城区经信局、城区总工会、蒲庙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邕宁蒲庙佛山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形成该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江某胜,男,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人,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车型:“A2A3”,驾驶证档案编号:432400006502,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湘J5B78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江某胜;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大屋居委会大屋组036号;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0KFA14761;发动机号:53207164。经调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个人,无挂靠公司。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佛山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安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44071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梁鹏飞;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年10月27日;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为本次事故承运单位。
2.陕西中远鹏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B0TQJ58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梦豪;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4月13日;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55号中外运物流园办公楼406;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市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为本次事故车辆派单单位。
3.南宁弗迪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弗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A7N9AR6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何龙;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22年5月17日;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为本次事故委托运输单位。
(四)货物委托运输、承运及实际运输情况
2024年12月9日,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佛山安得公司签订《国内危险品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南宁弗迪公司作为适用之关联公司,直接适用该运输合同。另有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安得公司)与陕西中远公司签订《国内危险品运输合同》,约定陕西中远公司为芜湖安得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本次事故发生的运输线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18号南宁弗迪公司至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旺高新区龙湖大道小鹏汽车PACK二期库房。佛山安得公司接到南宁弗迪公司该运输线路的运输委托后,由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智联公司)分配给芜湖安得公司运输(佛山安得公司与芜湖安得公司均系安得智联公司的子公司)。实际由芜湖安得公司委托陕西中远公司运输。
2025年1月13日,个人营运性质的货车司机江某胜通过微信联系陕西中远公司文员岳巧梅,询问是否有南宁至广东运输线路的物流派单,并在微信接取本次事故发生运输线路的派单。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4日凌晨,江某胜在货台预约平台确认安全告知提交预约申请后,于5时28分许,驾驶湘J5B7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L608挂号“奥崙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入南宁弗迪公司厂区内装车;6时20分许,货车已装车完毕,此时停靠在南宁弗迪公司2#厂房东门内部道路,货车左侧路面放置有一排电池包,此时江某胜与南宁弗迪公司叉车司机钟太喜在厂区办公室内办理货运交接手续;6时28分许,江某胜走出办公室来到货车驾驶位车门处上车启动货车;6时29分许,钟太喜发现江某胜未拿货运交接单,打开办公室窗口提醒无果后手持货运交接单走到江某胜货车前,江某胜打开车门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此时货车开始向左前方溜车;6时29分06秒,江某胜接过交接单,钟太喜发现货车前溜,口头提醒江某胜后转身离开,此时江某胜走向货车车头驾驶位车门处;6时29分18秒,江某胜被货车挤压至货车左侧放置的电池包。
三、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钟太喜听到江某胜喊叫声,回头走到货车正前方,发现江某胜不在驾驶位上,来到货车左前方和右侧查看情况后发现江某胜被挤压在货车与电池包之间,立即跑回办公室呼救并通过电话向厂区安环、消防部报告情况,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厂区内等待装车的物流司机张金涛接到钟太喜呼救电话后,驾驶货车来到事故现场,尝试驾驶事故车辆倒车将江某胜救出但未成功。厂区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20并派人赶赴现场,南宁弗迪公司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6时54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为方便医护人员施救,南宁弗迪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叉车将事故现场的电池包搬离。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认定江某胜已无生命体征。
城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城区应急局、城区经信局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并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5年1月14日上午,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所得勘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弗迪电池有限公司2#厂房东门的厂区内部道路,如图1所示。
图1.事故发生位置
(二)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车辆为湘J5B7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L608挂号“奥崙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如图2、图3所示。

图2.湘J5B7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图3.湘JL608挂号“奥崙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2.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验时,事故车辆紧贴路边电池包,现场遗留血迹,血迹面积约为45cm×85cm,事故现场如图4所示,事故现场示意图如图5所示。

图4.事故现场

图5.事故现场示意图
3.湘JL608挂号“奥崙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厢左侧由前往后20cm至190cm,距地面高129cm至158cm处有擦碰痕迹,并附着血迹及人体毛发组织,现场车辆痕迹如图6所示。

图6.事故现场车辆痕迹
4.事故发生后搬离事故现场的电池包从左往右130cm至140cm、距地面0cm至150cm处遗留血迹,如图7所示。

图7.搬离事故现场的电池包痕迹
(三)事故认定情况
2025年1月27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胜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江某胜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事故中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由江某胜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江某胜,男,系本次运输物流司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六、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江某胜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临时停车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时未拉手刹,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货车车头朝向左前方,货车前溜时与货车左侧放置的电池包形成夹角,使江某胜被货车挤压至电池包身亡,造成本次事故。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江某胜,安全意识淡薄,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启动车辆后在2#厂房东门内部道路临时停车,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时未拉手刹,使其驾驶货车发生前溜;且在发现货车溜车后仍走到货车左侧驾驶位车门处,导致其被货车与电池包挤压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处理建议
(一)佛山安得公司作为承运方将物流业务转包陕西中远公司,对陕西中远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交由属地交通局对佛山安得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二)陕西中远公司作为派单单位,对接单司机江某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交由属地交通局对陕西中远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三)南宁弗迪公司对本厂区内第三方作业人员安全提醒不全面。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宁弗迪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佛山安得公司要加强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查物流司机及车辆的资质,掌握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物流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二)陕西中远公司要规范派单接单制度,派单前严格审查接单司机及车辆资质,开展工作前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把“入口关”;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安全驾驶,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南宁弗迪公司要加强厂区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加强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保证外来车辆和人员严格按照厂区安全规定开展工作;加强事故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强化事故警示作用,增强外来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四)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切实按要求认真做好城区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紧抓相关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邕宁蒲庙佛山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1·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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