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8时45分许,南宁市邕宁区中交象江来小区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名工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伍光清、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潘海英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城区应急局、城区人社局、城区住建局、城区总工会、蒲庙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邕宁区中交象江来项目“9·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该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1R663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6-2号云星·钱隆天下12号楼B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陈基活;成立日期:2018-02-0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N4273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恒大绿洲第15号楼1层104号房;法定代表人:苏彦蓉;成立日期:2019-03-1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张某,钦州市浦北县人,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象江来小区项目17栋一单元4楼01号房水电工人,在事故中受伤。
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一标段户内精装修工程C标段,是由广西鹿鸣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广西兴润发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精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邕路以北、永福路以西的中交象江来小区内。
2024年7月15日,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允许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一标段17#户内精装修项目。2024年7月20日,广西兴润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一标段17#户内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6日,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班组长容某通过项目负责人苏某得知项目工地有工位,于9月17日告知张某,并询问苏某能否安插一个工人进来工作,得到苏某同意后于9月18日带张某进入工地工作。
2024年9月18日8时30分许,张某在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17栋一单元4楼01号房的卫生间内独自安装电线;9时30分许,张某跌倒,同在17栋一单元4楼01号房作业的容某听到张某的一声喊叫,赶往卫生间后发现张某侧卧倒在地上昏迷手捂着头。
事故发生后,容某立马拨打120电话,第一时间通知现场安全员陈某,并拨打电话告知苏某及广西兴润发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蒙某,后与陈某将伤者送往前海人寿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17栋一单元4楼01号房卫生间,经过对现场人员的问询了解,事故发生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帽站在约0.5米高的桌子上开展电线安装作业。现场人员为方便抢救张某,已把现场桌子搬离事故现场。
张某,男,系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经调查组取证、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某未佩戴安全帽在中交广西总部基地项目17栋一单元4楼01号房卫生间进行作业时,从约0.5米高的桌子上跌落。
经调查组取证、分析后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1、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议书》挂靠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订立施工合同,承揽建筑施工项目,且未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同意其上岗作业;
2、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揽施工项目,未与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且未在施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施工期间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取证、科学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苏某,系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陈某活,系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项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1、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议书》挂靠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订立施工合同,承揽建筑施工项目,且未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同意其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南宁市邕宁区住建局协调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行业内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揽施工项目,未与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且未在施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施工期间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四十九条第二款[7],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南宁市邕宁区住建局协调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行业内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张某,系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人,未经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上岗作业,在工作中未佩戴安全帽,在事故中受伤。建议由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西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并完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广西基扬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身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广西兴润发科技有限公司要切实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事故中的经验教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严格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转分包的行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分包单位进行整改,保障项目安全。
(四)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提高企业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评估能力,紧抓相关企业对工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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