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邕宁区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其他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2026-09-30 16:08        来源:邕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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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灭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城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6年10月1日至7日为国庆节期间野外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城区所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距离100米以内的野外区域(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以及电力线路沿线区域。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以及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行职责,组织禁火队伍,加强巡逻排查和火源管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部门报告。

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城区森林火警24小时值班电话:0771-4712350,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值班电话:0771-4712608。

特此通告。

 

  

                               2026年9月30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委宣传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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