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邕宁区村庄规划管理,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印发《邕宁区村庄规划调整修改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邕宁区村庄规划调整修改实施细则(试行)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邕宁区村庄规划管理,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法依规实施村庄规划的调整、修改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等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已依法审批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分为维护和修编两种类型,按照不同类型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一、村庄规划维护
(一)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及原村庄规划约束性指标要求,可以进行规划维护的情形有:
1.符合村庄规划及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项目建设,需使用规划留白用地和机动指标,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依据《南宁市邕宁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各镇和邕宁城区层面预留有一定的机动指标。已入库村庄规划未预留机动指标或已预留机动指标不足,经评估后确需使用镇和邕宁城区层面预留机动指标新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
3.符合“一户一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合法认定情形,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增补的。
4.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专项规划发生变化,需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或细化规划管控内容的。
5.因原村庄规划现状调研基础数据、历史资料等不详实不全面,影像图偏移,规划成果文本、图件不一致造成村庄规划不符合实际、难以适应规划管理需要,确需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6.除上述外,其他需要规划局部维护的情形。
(二)村庄规划维护流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维护申请。
2.城区人民政府转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局及邕宁生态环境局对需要维护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且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村庄规划维护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要求编制村庄规划维护方案,报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
4.城区自然资源局对维护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审查通过后的维护方案应通过在各镇、村(社区)公示栏张贴,各镇人民政府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中相关利益方有重大异议的,应重新组织维护方案审查。
6.各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的维护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复。
7.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维护方案逐级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8.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精神,对已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且预留了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村庄规划,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项目建设,在符合各类红线底线管控要求前提下,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进行维护,并更新村庄规划数据库。
二、村庄规划修编
(一)可以进行规划修编的情形有:
1.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和村庄公益性设施建设为目的,公益性用地之间、公益性用地与宅基地之间、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或宅基地,确需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地类转换及开发强度适度调整的。
2.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目的,经营性用地之间(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确需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地类转换及开发强度适度调整的。
3.现行规划的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需要调整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地块具体指标的。
4.因土地征收、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道路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变化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5.因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村庄类型等)、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规划的。
6.因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城区重大工程建设、全域土地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规划的。
7.列入中国传统村落、自治区传统村落或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因保护发展要求确需修改规划的。
8.各镇提出村庄规划修改申请,经城区自然资源局评估后,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庄规划经评估论证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村庄规划修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镇人民政府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编申请。
2.城区人民政府转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局及邕宁生态环境局对需要修编的内容进行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且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要求编制村庄规划修编方案,报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
4.城区自然资源局对修编方案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查。
5.审查通过后的修编方案应通过在各镇、村(社区)公示栏张贴,各镇人民政府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中相关利益方有重大异议的,应重新组织修编方案审查。
6.城区自然资源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修编方案提交城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后,各镇人民政府将修编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复。
7.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修编方案逐级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
三、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所指的村庄规划维护、修改是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约束性指标和各类管控红线底线的前提下, 对已入库的村庄规划进行维护、修编。
(二)村庄规划经评估后确需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修编。
(三)村庄规划的维护、修编不得与分区规划、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冲突。
(四)村庄规划维护、修编需严格坚持“无需求不推地”原则,不对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项目的产业用地进行村庄规划维护、修编。
(五)按“县级总量控制、乡镇单元统筹、行政村具体落实”的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
(六)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动态调整工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机动指标安排使用、设立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进行实施监管。
(七)鼓励规划修编、维护工作合并开展,程序从严。村庄规划调整如满足规划维护的情形,则优先进行规划维护。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图解】关于印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邕宁区村庄规划调整修改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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