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城区直属事业单位,驻城区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邕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11月28日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邕宁区城区所在地防汛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10个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通知》(邕府办〔2022〕41号)中的《邕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邕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报告流程
4.3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加强对全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城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城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邕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城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城区层面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与我城区毗邻城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城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城区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城区应急委人员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参见印发文件)
2.2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邕宁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应急委办”)设在城区应急局,承担城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
2.3 专家委员会
城区应急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对本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城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邕宁区气象局、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城区应急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城区应急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本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城区交通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向城区党委、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城区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城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信、商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文广体旅、卫健、市场监管、气象、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城区应急局、相关涉灾(行业)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4 城区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辖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城区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由城区应急委或应急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城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报告流程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或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并报城区应急局;城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城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城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城区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对城区及以上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灾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城区应急局汇总灾情信息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城区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并上报城区应急局,城区应急局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特别重大灾害调查核定,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
(4)干旱灾害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城区应急局应加强与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会商研判。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后,城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城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城区应急委或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9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5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
(5)对已启动城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形,城区应急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
(6)城区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应急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委报城区党委、政府决定。必要时,城区党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城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城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城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当地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城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及有关受灾当地镇政府参加,落实自上级党委、政府及城区党委、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城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城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城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组织有关部门或以城区应急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城区应急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和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城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城区应急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城区应急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向上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城区应急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城区民政局、团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城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城区发改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城区发改科技局、工信局、应急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城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各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城区教育局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城区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城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城区交通局指导灾区做好所管辖受灾损坏道路紧急抢修和灾后损坏道路维修工作;城区发改科技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邕宁供电局组织开展所辖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城区工信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邕宁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会同城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和供水保障工作。城区发改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开展全城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呼吁城区内外救灾援助。城区应急局会同城区民政局、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做好全城区救灾捐赠活动款物接收、统计汇总及管理协调等工作,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城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涉外工作;城区民政局、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城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城区应急委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城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城区应急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城区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6—8人。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80间以上、1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城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的情形,城区应急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应急响应。
(6)城区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城区应急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委副主任(城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决定,并向城区党委、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城区应急委副主任(城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组织协调城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当地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城区应急委召开会商会,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及有关受灾当地镇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和城区党委、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城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城区应急委名义派出由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城区应急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和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当地灾区需求,城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城区应急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城区应急局及时向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向上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城区应急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委社会工作部、城区民政局、团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城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邕宁供电局组织开展所辖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城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城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城区应急局会同民政局、红十字会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城区救灾捐赠工作;城区民政局、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9)灾情稳定后,城区应急委办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城区应急委。城区应急委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10)城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城区应急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间以上、8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8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城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的情形,城区应急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应急响应。
(6)城区应急委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应急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应急委副主任(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向城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城区应急委副主任(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城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当地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城区应急委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当地镇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城区应急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城区应急委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城区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向城区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城区应急局视情况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城区应急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城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城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城区民政局、团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城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受灾当地镇政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城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在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对已启动城区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的情节,城区应急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
(6)城区应急委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应急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城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城区应急委副主任(城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城区应急委办组织协调城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当地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城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城区应急委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城区应急委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城区应急委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城区应急局视情况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和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城区应急局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城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城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城区应急局报告。城区启动本级预案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城区应急委办向相关镇人民政府通报,所涉及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城区应急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城区应急局要督促、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根据受灾基础台账,及时组织摸排核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城区应急委办要督促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开展过渡期救助各项工作。城区应急局要及时组织受灾当地镇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根据城区级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况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6.1.3 未启动城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城区应急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组织督促、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开展救助工作,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根据城区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6.1.4 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生活救助资金。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 城区应急委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当地镇政府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冬春救助
6.2.1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城区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城区应急委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城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署,督促指导受灾当地镇政府抓好落实。
6.2.2 城区应急委办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城区应急委相关部门及城区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城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 城区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城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本级救助资金。
6.2.4 根据受灾当地镇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并根据需要积极筹措配套城区级救助资金。
6.2.5 城区应急局根据需要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并视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灾害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4 对启动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城区应急局根据受灾当地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6.3.5 根据辖区内确定的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数量,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申请重建救助资金,并按要求配套城区级补助资金。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城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7 城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恢复重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城区财政局、发改科技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区与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城区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城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7.1.2 城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 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级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城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镇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城区、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自治区、市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依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城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建设和使用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信息及时统计报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灾情信息管理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获取和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城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城区党委、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城区党委、政府,各镇党委、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城区党委、政府,各镇党委、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区、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城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开展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城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城区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党委、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城区应急局备案。城区应急局加强对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城区应急委办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城区应急委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区、镇所需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2.城区应急委相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城区、镇所需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城区级)
|
序号 |
物资类别 |
物资名称 |
单位 |
储备规模 |
|
1 |
安置类 |
12平米单帐篷 |
顶 |
1000 |
|
2 |
折叠床 |
张 |
4000 | |
|
3 |
折叠桌凳 |
套 |
1000 | |
|
4 |
蚊帐 |
顶 |
4000 | |
|
5 |
被服类
|
棉被 |
床 |
4000 |
|
6 |
毛巾被 |
床 |
4000 | |
|
7 |
毛毯 |
床 |
4000 | |
|
8 |
绒衣裤 |
件 |
4000 | |
|
9 |
棉衣裤 |
件 |
2000 | |
|
10 |
防寒服 |
件 |
2000 | |
|
11 |
单衣裤(迷彩服) |
件 |
4000 | |
|
12 |
T恤短裤 |
件 |
4000 | |
|
13 |
棉被褥 |
床 |
4000 | |
|
14 |
装具类
|
手电简 |
个 |
500 |
|
15 |
应急灯 |
个 |
500 | |
|
16 |
小型发电机 |
台 |
20 | |
|
17 |
手持扩音器 |
个 |
80 | |
|
备注 |
根据广西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全区救灾物资储备总量满足启动次广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物资保障需求,其中城区级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4000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 |||
城区、镇所需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镇级)
|
序号 |
物资类别 |
物资名称 |
单位 |
储备规模 |
|
1 |
安置类 |
12平米单帐篷 |
顶 |
25 |
|
2 |
折叠床 |
张 |
100 | |
|
3 |
折叠桌椅 |
套 |
25 | |
|
4 |
彩条布 |
㎡ |
按需储备 | |
|
5 |
蚊帐 |
顶 |
100 | |
|
6 |
被服类 |
棉被 |
床 |
100 |
|
7 |
毛毯 |
床 |
100 | |
|
8 |
防寒服 |
床 |
100 | |
|
9 |
雨衣 |
件 |
100 | |
|
10 |
雨鞋 |
双 |
100 | |
|
11 |
装具类 |
手电筒 |
个 |
25 |
|
12 |
应急灯 |
台 |
25 | |
|
13 |
小型发电机 |
台 |
2 | |
|
14 |
救生衣 |
件 |
100 | |
|
15 |
口哨 |
个 |
25 | |
|
16 |
铜锣 |
个 |
10 | |
|
17 |
手持扩音器 |
个 |
10 | |
|
18 |
储水桶 |
个 |
25 | |
|
备注 |
各镇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100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 |||
附件2
城区应急委相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分工
区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及时传达区委领导的指示,协调区委、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参与救援工作相关事项。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及时传达城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通知政府组成部门、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响应参与救援工作相关事项。
区委宣传部:根据城区应急委要求,配合城区应急局协调城区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新闻发布工作职责,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统战部: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做好行业系统管理服务对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宗教重要建筑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政法委:协调政法系统配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城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协调驻桂友邻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当地镇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城区应急局: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编制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城区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科学考察、以及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以及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城区发改科技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应用;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协助调配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警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城区教育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受灾当地镇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城区商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物资保供企业,落实城区生活物资市场保供工作,协调区域生活物资调运工作。
城区工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城区民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督促指导各地依申请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重点服务机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城区司法局:依法对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灾减灾救灾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城区财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城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城区住建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行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受灾当地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供水、供气等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房源安置城区转移群众;保障转移群众用水用气。
城区交通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设施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辖区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恢复因灾害损毁或导致失常的航标设施,负责对水位通告、航道通告等航道信息的发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按照职责,履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运输船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南宁市邕宁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城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分配城区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对水情、汛情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水情、汛情灾害应急预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生活用水供应;保障转移安置群众的用水。
城区文广体旅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城区卫健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城区退役军人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烈士陵园、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城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
城区统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统计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对破环市政道路上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负责抢险和恢复受灾城区路面、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工作,
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城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救助;负责组织红十字专业救援队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援;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城区团委: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城区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城区妇联:发挥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邕宁区气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邕宁生态环境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邕宁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保障转移群众用电。
各镇党委、政府:负责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及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收集辖区救助事项及需要救助的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出辖区自然灾害救助的措施,落实队伍和物资,做好各项救助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配合城区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管理避难场所、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并落实保障正常运行相关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值守、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组织落实辖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资金和物资等事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管理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协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统计上报、公布相关事项。
城区应急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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