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0日
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办〔2012〕98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等精神,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区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投资审批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城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批复。
城区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自然资源、审计、生态环境、城管、行政审批,区委区政府督查考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四条 城区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业务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城区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等专项规划(计划)的建设布局。
原则上未列入经城区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对未列入规划(计划)、但确实需要尽快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并报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政府投资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城区各部门根据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本部门、本行业发展需要,主动策划项目,完善项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初步分析等信息,报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
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推进相关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应当与城区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城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机制,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年度政府投资财政预算规模以及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城区政府审定。政府投资计划每年下达两次,原则上不对单个项目下达计划。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资金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急需工程等倾斜。每个计划应明确各自的投资总规模、安排原则、重点方向等,并应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前期预备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项目投资申报实行审批制。
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依照《邕宁区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分类》(附件1)依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
对于总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或应急类项目,城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城区政府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标准及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编制的格式、内容、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技术比较复杂或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第一部分工程费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建设。第一部分工程费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具有自建能力,拟不采用代建模式建设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申请,经城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建设。第一部分工程费5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代建制。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邕宁区代建管理费计费标准》(附件2)核定。
第十五条 代建各方职责、合同签订、代建执行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项目建设规模报城区政府审定,作为立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类》(附件1)限额组织建设或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或备案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拟定具体的招标范围及采用的招标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许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
(二)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三)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依据评估意见并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其内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送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对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投资概算合理的项目,批复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中应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范及标准,客观、独立地进行审查评定,及时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其负责。相关评估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总投资60万元以上(含)或房建类等技术要求较高的总投资6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编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招标的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合同价格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工程结算金额的3%)、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工作;
(十四)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工程报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由城区财政部门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申请和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等按规定核拨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由城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本金拨付至项目法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城区财政部门评审。具体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和审批办法、竣工验收组织方式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时限将结余资金上缴城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投资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评审,是指城区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备案)与评价。
项目建设应坚持以评审控制预算,以概算控制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城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不纳入评审的投资项目
(一)涉密项目;
(二)货物类项目;
(三)施工图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预(结)算书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相关规范及城区财政部门预(结)算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原则,严格按照城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控制项目投资。
第三十八条 工程预算评审
(一)评审方式:施工图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报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备案后实施;施工图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含),报评审中心审核后实施。
(二)评审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城区框架协议采购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施工图等确认后报评审中心备案或审核。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造价评审
(一)评审范围:工程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上(含)。
工程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下(不含),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条款“(三)评审原则”编制变更部分预算书,最终变更造价以结算审核为准。
不在评审范围的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经报请城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造价,经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变更的内容、预计变更工程量、变更金额等确认后报评审中心评审。
(三)评审原则: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合同没有类似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定额的,套用国家或地方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上限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4.无定额可套的内容或信息价中无相应材料价格信息的(含暂定价)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区财政部门、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城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市场询价,确定价格。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完成变更造价报审报批工作,城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造价评审。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一)评审方式
竣工结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城区框架协议采购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城区评审中心备案;竣工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由建设单位委托城区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结算书报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及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审核。
(二)评审程序
1.备案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协作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文件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报送评审中心备案。
2.审核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后,报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评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后报城区财政部门备案。PPP、EPC等中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整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评审
(一)评审范围: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在项目开工前开展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评估、节能报告编制及评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测量、勘察、设计和项目开工后的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二)评审程序:建设单位或审查部门进行初步测算,并提交相关测算依据报城区评审中心评审。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的费用,须在招标前完成评审工作。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审查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审时限
城区评审中心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不含核对时间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序号 | 评审类别 | 评审时限 |
1 | 工程预算、 招标控制价 | 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下,10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1500-3000万元,15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
2 | 工程变更造价 | 10个工作日 |
3 |
竣工结算 | 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下,20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1500-3000万元,25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
4 |
竣工财务决算 | 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下,10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1500-3000万元,15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
5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5个工作日。 |
对特大型项目、内容复杂、评审难度大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相应延长评审时限。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及概算(投资估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投资估算)的条件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到施工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1.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2.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变化的;
3.使用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
4.变更项目业主的;
5.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它情形。
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 发生的,应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后(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发生的,应进行工程变更,在项目基本完工后进行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申报资料包括:
1.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
3.重新编制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投资估算)调整的程序
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到施工前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于征地拆迁费用调整引起的概算增减,建设单位须报城区政府同意,由原审批部门在工程完工后一并调整概算。
2.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在工程预算审核阶段,经城区评审中心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超出投资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10%的,建设单位须报城区政府同意,城区评审中心再重新组织评审工程预算。
3.总投资在400万以上(含)的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审核阶段,经城区评审中心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报城区政府同意,由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中心再重新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条件
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Ⅰ类变更:
1.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2.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4.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
5.已按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管线迁建等配套附属工程,根据建设实际确需调整设计的;
6.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7.城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8.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其它情形的;
Ⅱ类变更:
1.政策调整;
2.招标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算错误;
3.土石方比例调整及运输距离变化;
4.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变动。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I类变更单次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图预算增减在20万元以上(含)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区住建、农业农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由建设单位按照《南宁市邕宁区经费申请和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邕办发〔2022〕4号)(以下简称“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工程变更, 且所引起投资增减达2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单位应 及时向城区住建、农业农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现场开会论证确定处理措施后,经现场签认,可先准许实施, 由建设单位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2.I类变更单次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图预算增减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由建设单位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Ⅱ类变更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含),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确认,报城区财政部门出具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同意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累计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确认,按相关规定做好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结算前,项目工程变更后的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 ,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
第四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超出概算,超出概算部分不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未经调概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超概不适用本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检测单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并做好现场踏勘工作,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必要的施工措施,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在投标时对上述要求必须作出响应。工程变更应本着安全经济的精神,按照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工程变更,并将以下原则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1.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2.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4.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施工单位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7.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的申请及拨付
(一)项目进度款申请及拨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进度款拨付申请;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在《邕宁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3.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进度款请示文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
4.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进度款请示文批复件原件送城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5.由建设单位将资金划拨到施工单位。
(二)项目进度款拨付所需材料
1.拨付项目进度款请示文及批示件;
2.经城区领导对项目实施的批示文;
3.项目建设批文、财政资金文;
4.城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的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
5.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城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施工委托书、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建设单位班子会会议纪要;
6.项目施工合同;
7.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文及邕宁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8.税务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款的申请及拨付
(一)项目竣工结算款申请及拨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款拨付申请;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在《邕宁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3.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请示文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
4.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请示文批复件原件送城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5.由建设单位将资金划拨到施工单位。
(二)项目竣工结算款拨付所需材料
1.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请示文及批示件;
2.城区领导对项目实施的批示文、项目建设批文、财政资金文;
3.城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评审材料。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城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定点施工委托书或建设单位班子会会议纪要;
4.项目施工合同;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6.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结算款申请文及邕宁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
7.税务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质保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项目质保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质保金拨付申请;
2.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质保金请示文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
3.建设单位将拨付项目质保金请示文批复件原件送城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4.由建设单位将资金划拨到施工单位。
(二)项目质保金拨付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向城区政府申请拨付工程质保金的请示文及城区政府批示件;
2.邕宁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
3.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复检验收合格意见书;
4.施工单位项目质保金请款申请;
5.税务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原则
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执行以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一)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拨付工程预付款,特殊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邕办发〔2022〕4号文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照当期计量的80%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80%;
(三)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款: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含),按照当期计量的60%支付;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超出合同价10%的部分,不进行进度款计量支付,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四)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的变更预算,已经过城区评审中心组织审定变更预算的,该部分视同合同内项目,执行合同内支付比例。
(五)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至评审金额的97%;质保期到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的,则根据质保金退付流程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四条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区住建、农业农村、交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十八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考评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城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区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在前期工作阶段未认真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造成反复变更调整初步设计,延误前期工作时间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规避评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拆分项目等;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及时送城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报备、评审、验收;
(二)擅自变更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四)截留、侵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 城区财政部门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审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城区城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以下(不含)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移交城区城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以下(不含)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审图单位: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根据相关行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造价咨询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计量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审核,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城区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追责,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惩罚,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原邕府办〔2015〕20号、邕府办〔2020〕10号文废止。
附件:1.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类
2.邕宁区代建管理费计费标准
关于《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