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零售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邕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邕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试行)
一、总则
(一)规划依据
遵循安全优先、科学规划、动态管理、权责统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修订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24〕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2〕1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基础上,结合城区实际需求,统筹安全监管与民生便利制定本规划。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邕宁区内各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审批及日常监管。
二、布点原则及规划
(一)原则
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安全优先、科学规划、动态管理、权责统一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2〕1号)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内(范围详见附件1)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其他区域综合考量人口密集程度和分布特征、市场供需实际情况、民俗习惯,并参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历史分布情况进行规划布局。
1.那楼、百济、新江、中和四镇及蒲庙镇非城镇开发边界区(参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区域除外,范围详见附件2)准许设立长期烟花爆竹零售店(以下统称“长期零售店”);春节期间,蒲庙镇城镇开发边界区(含参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区域)准许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以下统称“临时零售点”),由城区应急局综合评估市场需求、安全监管等因素后专项规划;其余四镇如需增设临时零售点,须依据实际需求向城区应急局提交临时零售点规划申请并经审批后实施。
2.根据近年来在安全隐患、火灾事故、群众举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情况,现做如下规定:梁村大道(梁村大道与南钦高铁高架交汇处至梁村大道—永富南路交汇处路段)、茶泉大道(八尺江大桥起至茶泉大道—新美路交汇处路段)及周边范围(详见附件2)划定为参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区域,不再设置长期零售店,由城区应急局规划设置临时零售点。城镇开发边界区内已办理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店铺,在证件到期后不再办理新增许可。
3.为避免恶性竞争,遵循“规划缩量+动态淘汰”的原则,综合评估市场需求、风俗习惯,在各村(社区)设置一定数量长期零售店。现有长期零售店如因拆迁、环境变换、主动放弃经营、许可证到期等情况,由城区政务服务局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二)布点规划
1.长期零售店布点规划总量不应超过140家(建议布点数量详见附件3),长期零售店数量由城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临时零售点布点规划总量不应超过30家,以城区应急局每年发布的专项规划为准(布点范围详见附件4),临时零售点的数量及布点位置由城区应急局综合考虑往年市场运转、申请人数、安全监管等因素统一规划。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成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销售地址一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上岗。
2.申请地点禁止私搭乱建,必须使用合规板房或独立商铺,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严禁零售场所与其他区域相通;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临时建筑时,应独立设置。
3.长期零售店的建筑结构要求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临时零售点的建筑结构要求
(1)可采用符合第3点长期零售店的建筑结构要求,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3)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4)门的设置符合第3点长期零售店的建筑结构要求。
(5)应能承受一定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5.严禁私拉电线,室内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采取普通导线穿钢管或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阻燃型绝缘导线;严禁使用白炽灯、射灯等高温灯具;严禁销售场所内有明接头,若存在线路接头,必须使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夜间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6.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存在明火;严禁使用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面积不小于10m2且不超过200m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面积不超过300m2,并具备实际可行的经营地址。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设置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严禁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安全范围内;严禁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且需考虑实际销售环境);严禁设置在风景名胜区,林地、苗圃,公园,耕地,城市广场,步行街等场所内;严禁设置在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重要场所100m范围内;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50m。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仅允许销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烟火”“易燃易爆”标识,并在店铺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其中,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做好店铺周边燃放管理,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烟花爆竹产品应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5.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6.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详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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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场所使用面积(m2)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 (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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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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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15 |
7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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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且≤25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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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且≤35 |
14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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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且≤50 |
190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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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且≤70 |
2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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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且≤200 |
300 |
300 |
(三)以下情形,不予办理或延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不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本规划所设立的条件的场所。
2.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的场所。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城区应急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以及有效期内变更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资格申请,由城区应急局核查确认。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由城区政务服务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审批,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如南宁市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调整或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文件另有规定时,布点规划另做调整。
(四)本通知具体实施问题由城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宁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范围图
2.南宁市邕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范围图
3.邕宁区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布点规划
4.邕宁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点规划
【图解】关于《邕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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