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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车辆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5

第一条 车型:出租汽车的排气量为1.6升以上,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

第二条 车身颜色:

(一)原则上车身颜色分为上下色,车身下部份颜色统一为银灰色,车身上部份颜色可由企业自选,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可保留原有车身颜色,企业新增的出租汽车均应喷涂该企业统一的颜色。

第三条 车辆装置:

(一)顶灯应固定在车顶正中位置(横向摆放,与车头平行),其规格和式样必须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灯体完好无损。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在仪表板右侧上方安装空车待租标志,并按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证件。

(三)出租汽车应逐步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及报警装置,车上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第四条 喷印标志:

车辆前门两侧喷印企业的名称(标志)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监督电话。

第五条 车身漆面光洁,外壳无明显凹凸现象;保险杠完整有效;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保持透明且无破损;车门车窗不变型、不松脱、开闭自如,门锁牢靠;后车身两侧三角玻璃下方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表。

第六条 出租汽车所有设施及设备应齐全有效,车辆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使用统一、整洁的座套,并至少每三天换洗一次,保持干净、无破损。

第七条 出租汽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

第八条 张贴、喷涂广告及宣传品的,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车身上张贴、喷涂各种广告及宣传品






                                                
南宁市交通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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