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动性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