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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索引号  779104128/2004-25407 发布机构  邕宁区农机中心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搞要)
文号   生成日期   2004-5-1
内容概述  国家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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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搞要)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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