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村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再生育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再生育证办理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填写《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户籍或工作单位审核→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城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公示15至30天(在申请对象所辖村(居)委会)→告知(发证)。
四、申报提交材料:
1、《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三份(用黑水性笔填写);
2、夫妻双方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3、有效一孩《生育证》或《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孕检证明》(乡镇计生办出具,一个月内有效);
5、女方免冠照片一寸4张;
6、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婚育、收养子女状况以及婚后至今夫妇的居住、务工和女方户口性质变化情况证明(经办人签名);
7、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婚育、收养子女状况以及婚后至今夫妇的居住、务工和女方户口性质变化情况证明(经办人签名);
8、夫妻外出务工、经商一年以上,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居委会出具该夫妇居住期间的怀孕、生育情况证明;
9、男方属非农业户口,女方属农业户口“半边户”的夫妻双方 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反映:婚育、收养子女状况以及婚后至今夫妇的居住、务工和女方户口性质变化情况,双方签名并印手模);
10、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双单位出具属独生子女证明(经办人签名);
11、属独生子女病残的:提供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同意领取二孩指标通知书》;
12、属夫妻婚后不育的:提供(1)自治区、市医院生殖中心鉴定确诊为不孕不育症证明;(2)依法收养子女的合法证件。
13、属再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4、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解释,并相应提供证明材料。
注:领证后在本年度内未生育的,必须在下年的3月31日前换(验)下年度有效证。
(以上材料要求复印的均用A4纸,第二代身份证复印双面)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子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除外。
七、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只生育1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6、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7、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8、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家庭,可以带齐相关证件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二胎准生证。
八、办理地点:邕宁区那楼镇那楼街386号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 15:00-18:00(夏季);
8:00-12:00 14:30-17:30(冬季)
十、联系电话:0771-434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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