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