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职权
-
行政许可
主索引号
775981879/2008-051044
发布机构
邕宁区民政局
副索引号
YN.B045092008001
信息名称
收养弃婴(儿)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08-8-5
内容概述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收养弃婴(儿)程序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抚养保证书;
3、结婚登记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簿;
6、单位证明或相关部门证明。
二、由福利院评审后开具送养证明书。
三、到市民政局办理领养登记手续,并发给领养证书
收养弃婴(儿)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E-mail:ynxxb7628@163.com 电话:0771-4727628 4713208 中文域名:
邕宁区人民政府 中国邕宁
通用网址:
中国邕宁
Copyright 2006 邕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