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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索引号  775981879/2008-051044 发布机构  邕宁区民政局
副索引号  YN.B045092008001
信息名称  收养弃婴(儿)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08-8-5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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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儿)程序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抚养保证书;
3、结婚登记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簿;
6、单位证明或相关部门证明。
二、由福利院评审后开具送养证明书。
三、到市民政局办理领养登记手续,并发给领养证书

收养弃婴(儿)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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