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对象(收养人)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区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各1张。 (三)送养单位(儿童福利院)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收费项目: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 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5、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部门:社会福利和事务股 电话47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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