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收养1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和结婚证复印件; 2、收养申请书;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5、不育夫妇需提供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 6、户口所在地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7、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8、旁证证明(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证明); 9、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市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10、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免冠大一寸相片两张(横向),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相片各一张。
办理收养程序: 所需材料齐备,可直接到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承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项目: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 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5、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部门:社会福利和事务股 电话47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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