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城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城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由城区财政局、城区科技局共同管理,城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属城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范畴。
第三条 城区本级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经费由城区科技局管理,城区财政局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审批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评审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城区财政局和城区科技局的职责:
(一)城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核批年度本级项目经费预算;
2、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按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城区科技局拨付本级项目经费;
4、审批年度项目经费决算。
(二)城区科技局职责
1、负责管理项目经费;
2、编制城区本级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城区政府审定;
3、编制城区本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城区政府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5、根据项目合同提出项目经费拨付计划;
6、会同城区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编制年度项目经费决算。
第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的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
1、审核项目责任人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5、审核项目责任人编制的项目经费决算。
(二)项目责任人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经费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要求向城区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4、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
5、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八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本级项目经费主要的支持方向是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重点软科学研究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等。
1、科技攻关。主要是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
2、科技产业化。着重支持覆盖面广、带动性大、显效性好的成熟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示范性的项目。主要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等。
3、科技合作。是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研究、消化、创新,以及国际间科技合作、东西部合作对接研究开发的项目。
4、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科研基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环境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中间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相关科技培训。
5、重点软科学研究。是指涉及城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软科学研究。
6、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是指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九条 申请城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程序和拨付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
2、城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同时对其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审核。
3、城区科技局根据考察、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意见会同城区财政局会签。
4、城区财政局和城区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文件。
5、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各项目有关单位与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6、项目经费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管理奖励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4、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5、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6、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7、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城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使用的、为项目指南发布、信息收集、前期调研、合作交流、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经费。项目管理费按每年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总额的4%安排,由城区科技局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奖励费是用于奖励在科技计划项目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项目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奖金。项目管理奖励费每年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拨款总额的1%安排,由城区科技局安排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城区科技局、城区财政局采取预算评估、中期检查、决算审计、后续管理及绩效考评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邕宁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城区科技局有权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由城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城区科技局、城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受城区科技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责任人与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城区科技局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实施,以前颁的有关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区财政局和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