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城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城区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城区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 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和指导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城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 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 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 社会公益类成果;
第八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 乡(镇)人民政府;
(二) 城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 经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和南宁市驻城区单位或者城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城区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提出推荐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推荐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七条 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城区人民政府初审、审定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城区“科教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超过2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城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一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500元,三等奖2000元。今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可作相应调整提高。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本年度科技三项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市、自治区推荐。如项目已获市、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该项目申报城区科技进步奖的,按市、自治区奖励的等级,提升一级后配套奖励,但同一个项目在本城区不进行两次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