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等设施许可 |
实施主体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交通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交通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4、局业务审批会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 5、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6、交通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申报提交 材料 |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利用公路涵道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的安全保障措施;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其他项目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一式一份);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一份); (4)安全保障措施(一式一份); (5)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
窗口电话:0771-4791679
投诉电话:0771-4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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