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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索引号  779129894/2008-23513 发布机构  邕宁区经贸局
副索引号  YN.A003032008--001
信息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南府办〔2008〕61号 生成日期   2008-7-23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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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实施方案

  2008年全市将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20件实事之一,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这一任务,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其中新建12个,改造19个,乡镇改建9个。由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依照标准进行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由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验收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

  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要成立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签订相应的责任状,确保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按标准完成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三、工作内容

  (一)农贸市场所在的城区、开发区要尽快按照程序办妥相关报建手续,尽早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二)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要严格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中的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

  (三)在市区内新建的农贸市场要求经营面积必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验收时达到三星集贸市场标准以上,验收合格,才能按市场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四、工作职责和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各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威宁公司董事长,分别是所在地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工作的责任人。

  (二)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和实施。

  (三)各城区、开发区要督促市场业主认真做好每个市场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国有农贸市场由威宁公司进行建设或改造,并对其进行管理;私有农贸市场则由市场业主进行建设或改造,各城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协助管理。

  (四)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督办农贸市场的建设进度,并于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督查。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要于每月27日前将农贸市场的建设进度上报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部分因手续原因只能批为临时的农贸市场,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务必与市场业主签署协议,保证市场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才能给予补助资金。

  (六)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场建设,加快行政审批速度,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完成。

  五、计划工作进度

  (一)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确保这40个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新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顺利完成。

  (二)2008年项目验收工作采取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并在市场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六、扶持政策

  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所需资金,主要由业主自筹。市财政将投入600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按新建、改造和乡镇的农贸市场分类分级给予适当的补助。农贸市场的补助资金将统一拨付到各城区、开发区和威宁公司,再各自核拨给各市场业主。

  附件: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新建和改造40个农贸市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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