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客户端)近日,南宁市邕宁区印发《邕宁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房票安置,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加快城区安置进度,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房票是指被拆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拆迁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遵循自愿原则。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选择房票安置后原则上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根据《方案》,房票安置房源有三种:一是城区人民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二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三是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的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房票定价、登记方式、转让方式以及使用和结算办法。被拆迁房屋位于龙岗片区,房票定价36万元/人;被拆迁房屋位于非龙岗片区,房票定价34.8万元/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现。被征拆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但仅限转让一次。
据悉,在实际购房过程中,若房票价值超过购房价款,剩余部分还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将剩余房票价值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价值的10%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拆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可获得现金奖励。被拆迁人自领取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备案的,按照本房票价值的1.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备案的,按照本房票价值的0.6%计算给予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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