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是指被拆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拆迁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被拆迁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适用对象
(一)自《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3号)印发之日(2024年8月9日)起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的,且经过申报、审核、公示、确认等程序认定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被拆迁人。
(二)自《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13号)印发之日前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视财力及项目用地进展情况参照执行。
三、适用房源
1.城区人民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
2.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
3.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的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房票安置房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地址位于南宁市辖区范围内;
(2)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原则上在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房条件。
四、房票管理
(一)房票定价
1.被拆迁房屋位于龙岗片区,房票定价36万元/人。
2.被拆迁房屋位于非龙岗片区,房票定价34.8万元/人。
(二)房票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登记以被拆迁人为单位,被拆迁人可合并使用,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房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房票转让
房票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取现金。
被拆迁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并经城区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变更,登记变更完成视为对被拆迁人已落实安置。
房票仅限转让一次,房票记载的原使用期限不变。房票受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但不得兑换现金和享受奖励。
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其继承人、监护人应当提供可认定其有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相关证明,向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四)房票使用
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房源,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
(五)房票结算
房开企业凭房票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向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房票价值结算。
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的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开企业需与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商定房票结算具体方式,再由购房人与房开企业商榷购房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后,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商城区财政部门与购房人、房开企业结算房票价值。
(六)房票价值差额处置
被拆迁人使用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支付;房票价值超过购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不足以支付购买车位或商铺的价款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
2.被拆迁人可将剩余房票价值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价值的10%的金额。
(七)现金奖励
被拆迁人自领取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备案的,按照本房票价值的1.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备案的,按照本房票价值的0.6%计算给予现金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由城区人民政府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受让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期限延长六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关于印发《邕宁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 拆迁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邕府办函〔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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