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申请企业(个体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即可登记,而利用非法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土地性质、用途不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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