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根据广西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您的实际生育情况,您于1995年8月13日生育一孩(男孩),虽然您是农业户口但已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因此您只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点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感谢您对我城区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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