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如下:
一、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住院待遇连续计算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以下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1.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的,在一、二、三(包含市[县]三级、自治区三级,下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每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2.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二级为75%,三级为60%,自治区三级为55%,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备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家庭病床医疗待遇:符合住院条件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可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每人每天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额度控制在60元以内,每一参保年度基金支付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四、有关生育及产科并发症的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因生育、产科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对限制生育类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管理。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五、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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