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常见热点问题

2025-01-22 15:21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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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单位只工作了一个月就发生工伤,如符合工伤待遇的,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的怎么计算?

答:若在该单位工作不足12月,其工伤待遇将按其实际工作月数的工资进行计算。本人工资原则上参照社保参保缴费基数,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执行。若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本人工资就以实际的工资为准,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执行。

2、工伤待遇已申请通过的,每月的什么时候发放待遇?

答:已办结一次性工伤待遇,在办结后立即做发放计划,无固定发放日期;定期工伤待遇将在每月中旬发放。

业务办结后,会经历:支付核定--工伤科领导复核--中心领导复核--推送到基金科--推送到银行--银行拨付  流程,支付流程要经历3-5天时间,不计入受理单上经办时限。

3、企业欠缴社保费(含工伤保险)数月,如员工在欠缴月份发生意外并认定工伤,企业补缴这笔工伤保险费后是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

答:区政府第117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单位补缴欠费后,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据《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起付时间的函》(桂人社函〔2021〕207 号)“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职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30 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当月的医疗费不可报销,补缴后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可报销,其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不受此因素影响。


4、员工参保后发生工伤,单位未及时缴费,是否影响申领工伤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当月社保费用应当在当月到账。若未能及时缴费到账,则按区政府第117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起付时间的函》(桂人社函〔2021〕207 号)“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职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30 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享受。


5、没有做工伤认定是否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做,可咨询市劳鉴委0771-5550112。


6、员工未参保社保,发生工伤是否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是几个月,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还是如何决定。

答: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建议在治疗的第11至第12个月期间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详情咨询0771-5550112。


8、工伤医疗费用如果使用医保报销就不能申请工伤费用申报了,诉求人会问哪种报的比例高?

答:已被认定为工伤,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于医疗费是工伤保险还是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正常的工伤,参保缴费也正常,治疗工伤也是对症治疗,则工伤保险报销是扣除自费药品项目之后百分之百报销,而且没有数额限制,比医疗保险扣除起付额和自费药品项目之外还要按甲乙丙的百分比报销要高;但是如果治疗工伤的时候没有对症治疗,比如工伤职工腿部骨折,但是住院期间却一起治疗了胃炎,那治疗胃炎就不是工伤对症治疗,治疗胃炎的费用就要全部扣除,如果是医疗保险报销的话,治疗胃炎的费用是可以扣除自费药品项目之后按甲乙丙的百分比报销的,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就有可能比工伤保险报销的要多。

在递交工伤认定前已在医院使用医保结算的,若认定为工伤后可到医院进行退费、自费结算后,重新向社保中心申报。


9、工伤医疗费用申报后,如后续康复治疗或手术拆钢板等产生的费用是否还能再次申报

答: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伤医疗费可分多次申报。


10、工伤保险是否参保登记只要没缴费,都不可以办理工伤保险报销,还是只是缴费前的不能报销,后续治疗的可以报销,需要明确时间段。

答:按时参保缴费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第一种情况,工伤发生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没有在当月到账的,在工伤当月的社保费补缴到账后,之后的工伤保险费正常缴纳的,工伤当月的社保费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第二种情况,工伤当月还没有补缴到账,但发生费用当月已经当月到账了,可以从当月的1号起报销医疗费。


11、员工入职次日发生工伤,但公司未能在员工发生工伤前参保,公司是在员工入职30日内参保并缴费,是否仍无法进行工伤报销?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起付时间的函》(桂人社函〔2021〕207 号)明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 号)中《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职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之日及以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登记之日及以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2、 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公司申请待遇,待遇申请是可以一起申报还是分开申报如:医疗费用、伤残待遇等

答: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经办规程中属于不同的受理事项,须分开申请、受理。

13、职工发生工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还在等认定结果的期间,是否需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工资是否按病假规定发放?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未被确认为工伤前,建议用人单位按职工伤前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被确认为工伤,则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待遇不变)也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如此前已正常发放工资,则不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工资不是病假工资的标准。


14、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公司返聘该职工到继续用工后,员工发生工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和做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答: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返聘后再工作中受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不能作工伤认定,没有工伤待遇。建议单位为此类职工购买商业意外险,降低用工风险。


15、2024年7月在A公司参保工伤保险,8月在B公司参保工伤保险,职工于2024年7月下旬入职B公司,发生工伤是否可以报销?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受伤时所在的单位为其工伤责任主体。

职工于2024年7月下旬入职B公司后发生工伤,须在B公司及时参保,并补缴工伤发生当月的社保费用,其工伤待遇按《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起付时间的函》(桂人社函〔2021〕207 号)相关规定享受。

16、返聘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是否可以参保工伤保险?

答:职工一直在单位工作、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后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按一般在职职工对待。

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新工作单位,无法新增参加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17、工程项目申请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开户后如何给员工办理工伤增员?

答:由用人单位填报《用 人 单 位 人 员 增 员 申 报 表》递交至社保受理大厅进行受理即可。

18、希望业务科室解答发生工伤到享受工伤待遇及工伤待遇发放的时限全流程(如: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做工伤认定、判断什么时候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什么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及待遇下发时间)

答:一、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做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工伤认定期限延长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判断什么时候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什么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及待遇下发时间: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后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可申报伤残待遇。

四、已办结一次性工伤待遇,办结时限16-20个自然日,在办结后立即做发放计划,无固定发放日期;定期工伤待遇将在每月中旬发放。


19、公司按最低基数不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对领取伤残待遇是否会有影响?

答:计算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时本人工资原则上参照社保缴费基数,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执行。若公司不按实际工资而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即使职工申请稽核后补缴差额,工伤待遇不补发,个人与公司之间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关于工伤员工离职后还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求助

答:工伤职工从原工伤单位离职停保后,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工伤职工尚未做伤残鉴定,离职后依然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获得伤残等级后再根据相关规定申领工伤伤残待遇。

21、关于员工上班途中自行摔伤了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求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法定情形,建议其在30日内尽快将事故报告交警部门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本次事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后,如未能在30日内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也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我中心受理大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事后尽快补正。

22、在勾选了邮寄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后,为什么还要通知去前台领取?

答:工伤认定业务办结后,我们会向经办人发送短信告知业务已经办结,可以到前台领取工伤认定文书,短信是固定格式的。若您在办理业务时已经勾选了邮寄结论文书,我们将及时按您填写的地址寄出工伤文书,您可忽略短信内容,等待文书寄送上门即可。另外,我们现在已经推出了工伤认定文书电子送达,申请人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只要勾选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准确的手机号码,在工伤认定业务办结后,我们就可以通过系统推送工伤认定文书到申请人的手机,申请人点击链接即可读取下载PDF格式的工伤认定文书,电子文书与到前台来领取的或邮寄的文书,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所以不必再到前台领取或邮寄。当然,如果申请人在选择了电子送达后,仍想要纸质版的文书,我们也会提供。电子送达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也极大方便了办事群众,让群众少跑腿,我们大力推广与倡导选择文书电子送达。

23、申报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答:所提交的医疗费用清单中有工伤保险材料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或耗材,或者不属于治疗工伤的用药、检查治疗项目,经审核扣减后,可报销金额可能小于申报金额。

24、关于如何打印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明细清单的求助

答:市社保中心的审核扣减清单为工作流程内部材料,不对外公布,若需要了解具体的扣减项,可持清单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确认。

25、关于二次手术期间是否还能按照工伤计算工伤休假的求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一个连贯的时间段,一次工伤享受一次。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原工资、福利不降低。

26、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咨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区政府令第117号文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由此可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是触发领取条件是一致,标准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社保参保基数),已参保的本人工资原则上参照社保参保基数,若参保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执行。

27、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参加五险的一般职工,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则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则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关于不予认定工伤能否领回办理材料的求助

答:工伤认定申请业务已办结,故所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无法退回。如需要,可到我中心受理大厅申请复印相关材料。

29、关于未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证明如何开具

答:已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若因条件限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后,我中心将出具《不(暂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可作为未能报销工伤待遇凭证。但未做工伤认定的,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0、关于职工受到第三方全责交通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求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桂政发〔2018〕62号及区政府令第117号相关规定,工伤由交通事故引起、第三方全责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方支付;部分责任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责任份额内的工伤医疗费;都可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若其今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伤残1-10级,可申报工伤伤残待遇。

31、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后的救济途径

答:工伤认定业务已办结,结论文书已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单位和个人。在工伤认定文书末段载明: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收到本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与单位就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或怎么办?

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规定,建议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业务办理咨询0771-5505377。南宁市社保中心无调解工伤纠纷职责,更不能用强迫手段责令责任单位向您支付无明确规定的工伤待遇。

33、工伤发生后申请时限的问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工伤认定期限长申请......超出此时间仍未申请的,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

34.工伤认定是否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求助

答:目前南宁市的医保定点医院默认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机构,可在微信公众号“中国医保”查询确认相关医院的协议服务资质,也可致电我科室对预选定医院的服务性质进行确认。

35.是否可以在网上申请工伤待遇?

答:需要递交发票原件的业务要到受理大厅进行受理,其他可网上申请。

36.关于工伤待遇资格认证的问题

答:1-4级工伤人员每年年初认证一次,供养亲属每年1、7月各认证一次;经建模后,广西数字人社公众号可认证;其他方式:请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搜索“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下载《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请表》,填好请单位、社区或学校帮忙盖章,收件单位: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件人:工伤保险待遇科;电话:0771-2821093;收件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

37.未参加工伤保险,做工受伤,单位不配合、不赔偿怎么办?

答:(1).请您准备材料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确认与单位劳动关系,业务办理咨询0771-5505377

工伤责任主体确认后,您可请求责任单位为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配合则由个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具体操作可咨询0771-5510297;

建议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停工留薪期确认,具体操作可咨询0771-5550112;

得到伤残等级结论后,可与责任单位进行协商工伤赔偿,若协商不成则可对责任单位提起仲裁或诉讼,其间涉及工伤待遇的事宜可咨询0771-2821093。

南宁市社保中心无调解工伤纠纷职责,更不能用强迫手段责令责任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只能为解决问题提供建议。故待遇纠纷的投诉工单尽可能引导其申请仲裁或诉讼。

38.工伤认定业务申请后,认定结果出来后是否会有短信通知,如何领取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认定业务已办结,短信通知内容为固定格式,1.若其勾选了邮寄结论文书,文书将按时按其填写地址寄出,可选择忽略短信内容;2.也可以点开手机上收到的短信链接,浏览、下载工伤认定文书;3.可到受理大厅反馈岗领取;4.特殊案件需到社保中心工伤科(青秀区东悦巷)领取,一般会有电话特意通知;5.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网端浏览下载。浏览、下载工伤认定文书后,视同领取,后台系统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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