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号)相关规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
1.如果是在南宁首次新参保的,从缴纳保费后的第3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例如:4月新参保从4月开始缴费,则6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待遇)
2.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从缴纳保费后的第3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例如:上次交到2023年6月,2023年7月—9月中断缴费,2023年10月缴纳2023年7月—12月医保费或10月—12月医保费的,自2023年12月开始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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