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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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份数 |
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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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身份证 |
交验原件 |
必要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产权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 件; 无二代身份证的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原 件; 未成年产权所有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与监护人所在同一户口 的户口本或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等。 所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 共同产权人及配偶均需到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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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银行卡 |
交验原件 |
必要 |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可用于还款的贷款承办银行的一类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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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
交验原件 |
必要 |
如房屋为共同所有,每一本共有产权证书均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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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 还款对账单 |
交验原件 |
必要 |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对账单为近 3 个月明细,须含贷款本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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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相关信息 |
非必要 |
商转公顺位贷款的收款账户为商贷贷款还款账户或受托银行专用 账户, 借款申请人可在办理前咨询获取。商转公非顺位贷款的收款账户 为借款申请人已激活的一类银行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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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
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广西区内登记的婚姻情况通过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实。如无法查询 核实或借款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 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 人均需补充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经民政部门 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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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缴存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2 份 |
非必要 |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 金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模板可在官网下载) 、个 人近 6 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须为与收入证明盖章单位信息一致)。 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 6 个月社保个人参保 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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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个 人账户缴存明细 |
原件 1 份 |
非必要 |
正在异地(指非南宁公积金中心)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曾在异地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 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开具。(缴存明细时长决定贷款额度,请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打印 时段) 可通过“跨省通办”渠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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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取公积金的相关 凭证 |
原件 1 份 |
非必要 |
正在异地(指非南宁公积金中心)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人, 如符合政策需将已提取公积金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 算贷款额度的, 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 取凭证。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需载明提取时间、提取金额、提取 原因、住房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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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 查档材料 |
原件 1 份 |
非必要 |
申请商转公住房贷款的, 由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系统查询,房龄超过 30 年的不予贷款。铁路分中心借款申请人购房地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 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龄查 档证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核实, 需补充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 龄查档证明材料原件或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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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档证明 |
原件 1 份 |
非必要 |
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均需提 供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查档证明。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铁路房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档证明。(所有查档有效期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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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贷款合同及还 款明细* |
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有其他商业贷款、信用贷 款、担保等情况以及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其他各类负债的,需提供商业 贷款合同及近三个月还款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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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查档证明 |
原件 1 份 |
非必要 |
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 在放款 前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房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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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中带*的为可容缺受理材料,容缺受理业务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前台。 上述材料中显示“非必要”的材料, 借款申请人如符合备注中的情况均需提供此材料。 | |||
温馨提示:商转公贷款需先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 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 由委贷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本人后才能结清原商业 贷款, 请勿未得到任何通知自行提前部分或结清原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如捆绑附带装修贷、车位贷、消费贷等其他非购房用途的贷 款, 不在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畴, 结清商业贷款或捆绑附加贷款所产生的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由借款申请人自行承担。商转公贷款发 放前, 请借款申请人根据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按时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商转公贷款发放后, 还款日不再为原商业贷款 还款日。 商转公贷款仅支持转纯公积金贷款。如商业银行需开具同意提前还款相关材料方可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借款申请人需前往 商业银行签订相关材料后,提供商业银行的同意提前还款材料方可受理。
——————————注 意 事 项——————————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需借款申请人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请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逐栏以正楷字填写相关材料, 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
二、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请注意核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需各项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
四、借款申请人必须提前选定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北部湾银行、中信银行、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 )并提供相应的还款账户,承办银行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五、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 未成年产权所有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按手印。 如存在产权所有 人死亡的情况,请先办理继承手续,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后方可办理。
六、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且为买受人; 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及房屋产权人。商转公贷款必须在 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并得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提出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首套房或 二套房规定的住房价值最高可贷比例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七、如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 南宁公积金中心不能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借款申请人应在接到 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通知后,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及房屋解押手续。
八、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 只办理过该笔商业贷款的抵押, 除此之外再无设定过其他抵押权人; 在公积金贷款未成功发放之 前,不得另行增加与本次转换贷款无关的抵押权人。
九、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 如原商贷房屋出现宗地变更情况的, 借款申请人需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换原有房屋产权证后方 可办理。
十、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南宁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的, 商转公顺位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原商业贷款银行; 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招 商银行、民生银行的, 商转公顺位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建设银行,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顺位贷款业务需提供建设银行的还款银 行卡。
——————————办 公 地 址——————————
一、所购住房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借款申请人可在以下管理部办理, 各管理部贷 款业务通办:
青秀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 18 号中天世纪花园 A 区一层 19-1 号和 A 区二层 3、4 号
兴宁管理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 23 号
江南管理部: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 5 号大院内
西乡塘管理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东五路 6 号四楼
良庆管理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 33 号南宁市民中心 D 座 5 楼
邕宁管理部: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 35-1 号一楼铺面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 所购住房在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的借款申请人请到房屋所在市县区管理部办理, 各管理部 贷款业务不通办。
武鸣管理部:南宁市武鸣区标营新区欢歌路 12 号中居金域华府 2 栋 5-7 号商铺
武鸣管理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横州管理部:南宁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龙池新城龙翔苑 1-2-B
宾阳管理部:南宁市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城西排 11、12 号
上林管理部: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 155 号
马山管理部: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富群路 170 号
隆安管理部: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泰安街 102 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办理贷款的,请至下列管理部,各管理部贷款业务不通办。
南宁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 30 号, 受理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崇左市、凭祥市、百色市、兴义市的贷 款业务
柳州管理部: 柳州市飞鹅路 129 号景泰大厦 10 楼,受理柳州市、来宾市、河池市、融安县的贷款业务
桂林管理部: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 43 号华城新贵小区金桂阁 4 楼 24 号房,受理桂林市、永州市东安县的贷款业务。
玉林管理部: 玉林市城站路 125 号弘基新城小区 1 栋 3 单元 301,受理玉林市、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市、湛江市、茂名市的 贷款业务。
——————————服 务 平 台——————————
一、咨询建议:服务热线 0771-12329、市长热线 0771-12345。
二、预约办理: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爱南宁 app 或拨打服务热 0771-12329。
三、贷款预审: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可提交个人购房材料进行贷款预审。
四、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南宁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注册后即可通过微信网厅查询账户、办理
业务、绑定个人银行卡、实时查询管理部办理业务的排队情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贷 款 对 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 4 号) 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人,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该住房有其他共同产权 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
——————————贷 款 基 本 条 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二、 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 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 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 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 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职 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 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因工作变动、机构改 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 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 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 易价格。 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 所臵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 件外,还需按臵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六、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 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 当前贷款逾期的, 或担保人代偿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 2 期 (含) 以上的; 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 期(含) 以上的; 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 期 (含)以上的; 存在呆账、核销、 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房 屋 套 数 认 定—————————
一、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含南宁市各城区、横州市、四县范围内, 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 域内, 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 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四) 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 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 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仅限购房所在地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铁路分中心受理的贷款在 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 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查档证明) 、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认定 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职工还需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五、高层次人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本次贷款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同时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南宁市行政 区域范围内拥有的唯一自住住房。
——————————贷 款 利 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利率为 2.6%, 5 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 3.1%;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5 年以下(含 5 年) 的贷款利率为 3.025%,5 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 3.575%。
———————贷款额度、期限—————————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70 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 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 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 取最低值确 定(向下取整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 2 号) 执行。 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 „2022‟ 4 号 ) 执行。 符合 《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南 金管规 „2023‟ 2 号 ) 的借款申请人可参照该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 存公积金的, 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 4 号) 中的灵活就业人 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5 ×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贷款额度依据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综合评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 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 12 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 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 12 个月内, 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 自申请 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 12 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 6 个月至 11 个月的,缴存 时间系数为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 12 个月至 35 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 36 个月至 59 个月 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 60 个月及以上的, 缴存时间系数为 1.5。 (非本中心职工根据提供的缴存明细认 定 )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 定: 资金运用率不超过 85%时, 风险防控系数为 1;资金运用率超过 85%但不超过 90%时, 风险防控系数为 0.9;资金运用率超过 90% 但不超过 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0.8;资金运用率超过 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0.7。
二、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 贷款期限最短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 年以上的,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1 年至 5 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 按期限较 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 30 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 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首付款比例不得 低于住房价值的 30%。
二、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 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 按 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 50%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 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 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 月还款额之和。
————————月收入认定标准————————
一、 缴存职工的月收入, 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 借款申请人如遇缴存基数调整, 需待调整完毕且按新的缴存基 数正常缴存后,方可按新缴存基数认定。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不能认定缴存基数。
二、 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等情况的, 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确定月收入。
三、 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 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近 6 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 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依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放 款 条 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2023 年 5 月 1 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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