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邕宁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9日
邕宁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自查范围
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城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自查职责
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城区法制办审核,报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
(二)城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
三、清理自查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
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
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证明事项清理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废止或者修改程序。
2.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四、清理自查步骤
(一)部门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自查自纠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8月30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见附件2、3),报送城区法制办。
各部门要按照证明事项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2018年8月30日前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填写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见附件5、6),报送城区法制办。
(二)征求意见。城区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和证明事项清理意见汇总梳理后,在9月20日前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统一审核。城区法制办汇总审核反馈意见后,在10月15日前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结果和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总结上报。城区法制办在10月30日前将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统计表(见附件4、7),报送城区政府。
五、清理自查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自查结果。
六、其他事项
各清理自查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城区法制办反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ynqfzb4723053@163.com。联系人:莫辞新,联系电话:4713917。
附件:1.邕宁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表
2.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3.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意见表
4.邕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5.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6.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表
7.邕宁区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