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婚姻生育 > 收养登记 > 办事指南

收养一次性告知书

2025-01-17 09:12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收养人居民结婚证(离婚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单身收养的应当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街道或者镇政府)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收养人健康体检报告。

7、生育情况证明:(乡镇计生证明和城区计生局证明)。

8、单位证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此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收养人是农村群众或城市居民的,此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9、寻亲公告。

10、收养人相片(3张1寸)、被收养人(3张1寸和3张2寸)、收养人和被收养人(3张两寸)合影。

11、小孩血型检验报告。

12、旁证证明(含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委宣传部承办

网站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桂公网安备 45010902000013号

桂ICP备20002163号

网站标识码:4501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