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新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离婚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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