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2026-07-21 09:00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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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新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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