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孤儿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有“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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