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政策支撑,创新登记注册服务,解决企业因股东(出资人)缺位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的问题,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南宁市企业代位登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南宁市企业代位登记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政策支撑,创新登记注册服务,解决企业因股东(出资人)缺位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的难题,畅通经营主体退出和变更渠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立足企业的发展需求,解决企业因股东(出资人)缺位无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难题,进一步理顺企业登记流程,完善登记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代位登记定义
当企业的自然人股东 (出资人) 死亡、非自然人股东 (出资人)已注销或者被撤销,致使无法办理相关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可由该股东 (出资人) 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全体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代为行使职权,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二)适用对象
1.适用企业类型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适用业务类型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适用情形
1.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的,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申请办理。
2.企业的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该投资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代为申请登记;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全体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代为申请登记;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投资者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代为申请办理。
3.企业的非自然人投资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办理。
4.企业的投资者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而注销的,由该投资者办理注销时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企业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权利承继等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四)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代位登记程序:
1.股东(出资人)仍存续但拒不配合办理登记的;
2.股东(出资人)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已死亡、注销(被撤销);
3.相关财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正在诉讼或仲裁的;
4.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
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三、材料规范
申请人除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代位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一)代位关系证明文件
1.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的:
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如下列材料之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2.非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注销或被撤销:
(1)提交该股东(出资人)的注销登记证明或撤销决定文件。
(2)提交证明全体代位人与该股东(出资人)之间存在合法投资、继受或管理关系的法律关系证明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
全体代位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
(三)相关决议或决定文件
公司出具的相关的决议或决定材料中,应说明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主管部门、上级机关代为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四、实名认证与审查核准
代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继承人、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应当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属于非自然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进行实名核验。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等主体参照非自然人身份验证方式执行。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五、法律责任提示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虚假申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不承担权属争议责任;存在权属争议的,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后再申请登记。
六、其他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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