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
三、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 原件 | / |
2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 | 原件 | / |
3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4 |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 |
5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情况 |
6 | 原件 | 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必须提供 | |
7 | 住房状况证明 | 原件 | 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
8 | 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
9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含)证明材料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间:4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部门间交接材料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A、B)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A)
收入证明(A)
住房状况证明(通用)
入户调查笔录(A)
注:A表为除本市引进人才及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专用,B表为本市引进人才及本
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用,通用表为上述人群共同使用。